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长期提供国内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项目申报、知识产权贯标的法律机构,拥有较好的律师。 根据**法规定,侵犯**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侵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存在两种特殊情况: (一)**过二年的起诉 侵犯**权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时甚至是断断续续的。如果从**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起二年内,**权人未主张权利,而二年之后,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这时如果不能对**权人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公平的。 **权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前者指停止侵权,从时效制度的目的出发,这类请求权本身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后者指赔偿损失,当然适用诉讼时效,但是从**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的侵权损失赔偿额,仍然处于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二)授权前的发明技术使用费 发明**的一项特殊之处是,授权前的临时保护,由于发明**实行“提前公布、实质审查”,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这时其他单位或个人完全可以实施公开的发明技术,这种行为在授权之前不视为侵权。根据《**法》*13条规定,上述单位或个人应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对发明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 依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权人可以在授权前提出支付要求,但如果这种要求被拒绝,**权人只有等到授权之后才能要求**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实质审查可能还未开始,或者已开始但尚未结束,到授权之日往往需要2至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要求自**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行为之日起计算时效,则完全会出现**权人有资格起诉时已**过二年的现象。 为此,《**法》*62条*2款规定,**权人于授权之日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时效自**授权之日起计算。 于是,这类诉讼的时效有两个起算点:二是**授权之日;二是**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行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为实际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