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律师,**侵权如何选定救济途径?根据《**法》*五十七条规定:“未经**权人许可,实施其**,即侵犯其**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工作的部门处理。” 李先生在获得一种新型垃圾桶**授予后,发现乐山与四川的某环保公司在未经李某的许可下私自进行生产与销售相似的垃圾桶,在掌握了相关的证据后向侵权人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较终在代理委托人(我所代理的)的和解与调解下均达到了维权的目的。 当**权受到侵害时,有两个选择: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局进行处理。 选择**保护和行政保护之前,应先明白两者之间的差异: 1、**管理机关在处理**侵权时,虽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这种处理不是终局的,只要当事人有一方不服的(可能是**权人,也可能是被控侵权人),他在收到**局的处理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对**局的处理决定表示接受或者在规定的起诉期间内没有到法院起诉,该处理决定才算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对**侵权的判决是终局的,其他任何机关不能改变这种判决。 2、**局的救济手段有限,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而法院可以行使《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切民事救济手段。 3、行政处理具有主动性的优势,简便、快捷、高效;而法院则实行“不告不理”,当事人必须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否则将会面临证据不足的尴尬。 综上所述,当遇到了**侵权的马上要求对方停止侵权,私下解决不了的就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